一、 资助对象
资助我院在读本科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受资助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热爱祖国,品行优良;
2. 大学期间无必修课程不及格记录,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较强的外语沟通能力;家庭困难且学业成绩优秀者优先资助;
3. 拟申请的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线上或线下)需事先申报并经过学院讨论同意, 海外研修、学习、交流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并在回国或线上项目结束后提交在国(境)外或线上的学习或实习的辅助性证明材料及学习总结。
二、 资助类别
1. 长期项目(线上或线下):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学生在国(境)外学校自费进行的课程学习或毕业设计等 3 个月以上的国际交流项目,完成学习后返回我校。该资助范围包括学期交流项目和“N+N”项目中学籍在学院的部分,不包括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的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和其他中外联合办学项目。
2. 短期项目(线上或线下):根据我校与国(境)外大学或机构签署的交流与合作协议,在校本科生自费在国(境)外大学或机构参加为期三个月(含)以内的课程学习、短期实践实习、冬夏令营等;学生自行联系,并经学院同意,在国(境)外大学或研究机构参加为期三个月以内的学分课程、短期实践实习、冬夏令营等。
其中,学生自行联系的,需提交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简介、详细日程安排,并在回国或线上项目结束后提交学习或实习的辅助性证明材料及总结。
3. 国际学术会议与竞赛项目(线上或线下):学生受邀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并发表论文,或受邀参加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
其中,因发表论文受邀参加在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术会议的,应向学院提交国际会议介绍、邀请函、论文收录通知、论文原文等材料;受邀参加国(境)外举办的高水平国际学科竞赛的,需提交赛事介绍、参赛邀请函等材料。
三、资助标准
在校政策框架下,采取学校、学院和学生本人共同分担的原则。学院资助拟按部分支持和重点人群全面支持相结合的原则。
1. 优先资助国(境)外一流大学交流项目。
2. 本办法经费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的签证费、一次性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保险、住宿费、学费或注册费等,按照学校的财务政策实报实销,资助额度按照学校、学院、学生共同承担的原则,超出学校和学院资助额度的部分由学生本人承担。
3. 学校资助额度参见《华中科技大学本科生赴海外交流资助办法(修订版)》。学院资助额度如下:长期项目按每生最高1至1.5万元人民币、短期项目按每生最高1万元人民币、国际学术会议与竞赛项目按每生最高1万元人民币予以资助;对欧美高水平大学交流项目经认定后按每生最高1.5万元人民币予以资助。学校和学院资助额度总额一般不超过学生实际可报销开支金额的70%,学校不提供资助时,学院单独资助比例以党政联席会决议为准。特别困难的优秀学生经学院讨论后可给予特别支持。
4. 特优生参与国际交流(线上或线下),学院采取全面支持,资助特优生参与项目的全部可报销金额,学校和学院的资助总额度为3万元。
5. 学生已获得其他资助途径的,不在上述资助范围内。
6. 原则上,每位本科生在校期间各类项目只资助一次。
四、资助流程
1. 申请及备案:学生填写学校和学院的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备案审批表,提交详细的费用开支预算。学院每年3月、6月和9月集中受理和审批。获批准的拟资助名单及校院资助金额在院(系)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 交流总结:学生回国后提交在国(境)外的学习或实习的辅助性证明材料,包括必要的照片、成绩单、指导教师的评语、学习总结等。
3. 报账:学院将对学生提交的交流总结进行审核,确定每位学生的资助额度。学生根据财务相关规定提交票据,在资助额度范围内实报实销。
4. 获得资助学生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将取消其资助且要求部分或全额返还已支付的资助经费:
1)提交的申请资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
2)提交的证明材料或票据存在虚假信息;
3)违反交流方校纪校规或交流协议;
4)未经批准学习交流逾期不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