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改革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意见
作者: 时间:2012-11-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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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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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关于改革研究生导师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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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校各单位: 为深化机制改革,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综合改革及研究生招生培养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研究生导师岗位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而非固定的职务、职称和荣誉称号。取消以往的研究生导师资格评定制度,建立研究生导师聘用制,实行进退有序的动态管理。 二、凡我校专、兼职教师达到学校和院(系、所、室)规定的研究生导师岗位基本条件,并通过双向选择招收了研究生,可聘为导师,聘期为培养一届研究生的时间。 各院(系、所、室)应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制订具体的研究生导师聘用标准和工作程序,对研究生导师的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培养能力、师德学风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形成研究生导师聘用及聘期考核办法。 三、教师招收研究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各院(系、所、室)学位审议委员会根据本单位制订的标准进行审核,待其正式录取研究生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确定为研究生导师。 四、学校根据发展规划,综合学科水平、培养条件、培养质量等因素,按院(系、所、室)分配研究生招生计划。研究生导师每年招收的博士生基础计划不超过2个,硕士生基础计划不超过4个,超过部分应向学校交超额招生计划费。 院(系、所、室)应在招生计划分配中建立激励与调节机制,加强导师招生计划的管理;应根据本单位发展目标,综合导师的科研任务、经费、指导时间和培养质量,制订具体的招生计划分配办法。 五、切实推进导师-研究生双向选择,学校在招生简章中不再公布导师名单。各院(系、所、室)应在本单位网页上开辟专栏,介绍院系的主要研究领域、学科带头人信息及当年度可招生教师的信息,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导师和研究生互相了解,形成学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的竞争机制。 六、《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导师条例》和有关招生培养办法应根据本意见进行相应的修订。
华中科技大学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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