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化学院行政及实验技术人员考勤管理规定
为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院正常的工作秩序,进一步优化学院行 政、思政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体系, 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 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日常考勤管理
第一条 学院行政、 思政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上班时间实行考 勤制度。上班期间外出办事, 需向办公室主任/实验室主任请假报备, 并登记填写人员去向表。办事返回后填表销假。
第二条 行政、 思政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日常工作考勤作为专 项直接核算到本人次月基础绩效津贴。 一个月内无故迟到早退 5 次计 旷工 1 天, 无故迟到早退半小时以上计旷工半天, 按比例扣减次月基 础性绩效津贴;无故迟到早退 15 次以上扣发次月基础绩效津贴,并 予以诫勉谈话。
第三条 日常工作考勤由行政办公室主任和实验中心主任进行记 录, 一个月汇总公布考勤记录, 在行政工作例会及党政联席会上通报, 年终作为考核依据提交学院考核聘任小组并作档案留存。
第二章 事假
第四条 职工因私事必须亲自处理, 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 经本 人书面申请可酌情给予事假。
第五条 事假审批
(一)事假在十五天以内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 事假在十五天以上三十天以内的, 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三) 事假在三十天以上的,由学院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
第六条 事假期间的待遇
(一) 当年事假在十五天以内的, 按日扣发本人基础性绩效津贴。
(二) 当年事假超过十五天不到三十天的, 扣发本人一个月的基 础性绩效津贴。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三) 当年事假超过三十天的, 按日扣发本人基础性绩效津贴和 当年的奖励性津贴。
第三章 病假
第七条 病假
职工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需要治疗休息者,在出具有效的病 休证明及病历,并经审批后可休病假。
第八条 病休证明
(一) 居住在校内的教职工, 经校医院(含学校附属医院, 下同) 主治医生签字, 并加盖校医院公章后的病休证明方为有效。若经校医 院同意转院治疗的,治疗医院的病休证明有效。
(二) 居住在校外或出差等在外地的职工, 因患急病在当地就诊 病休的, 返校后应出具就诊医院的病历和病休证明, 经校医院主治医 生审核签字,并加盖校医院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九条 病假的审批及管理
(一) 全年病休在两个月以内的,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二) 全年病休在两个月以上的, 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 报人 事处备案。
(三) 病休连续超过六个月的, 由学院签署意见, 报人事处审批, 办理长期病休手续。
第十条 病假期间的待遇,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 思政管理人员及实验技术人员需严格遵守请
假、续假、审批、登记、销假制度。
第十二条 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按 21 天计算。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 按国家及《华中科技大学教职工请假规定》(校人【2002】28 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自动化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执 行。
华中科技大学自动化学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