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须知
1.所有应邀来校短期交流、访问或短期工作的国境外专家学者(包括持外国护照的外籍专家学者、持中国护照在国外工作学习的专家学者和港澳台专家学者),无论其是否需要办理来华签证(签注),无论其是否需要在我校报销相关费用,邀请单位及邀请人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前通过本系统提交申请或报备信息。
2.已持有与来访目的相符的来华签证,且来访目的为访问交流(非短期工作的),请选择“不办邀请函”,并在系统中提交中英文简历及护照扫描件等信息。
3.来访目的为访问交流,且需要办理正式邀请函申请签证的,请选择“办理《外交部邀请函》”选项,并在系统中按要求提交中英文简历、邀请函申请书(填写要求见模板,模板在系统中,此网页没有附件,可在申请填写过程中自行下载,需院系签字盖章)及护照扫描件等信息。
4.短期来华或线上交流活动结束两周内,邀请人须在系统中按要求提交交流成果总结及工作照片等材料。
5.邀请国(境)外专家学者来校交流访问,须提前7天提交申请;申请办理《邀请函》须提前15天提交申请;涉及邀请外国政要、前政要、外国政府驻华机构代表等来访的,须提前至少60天提出申请并电话咨询国际交流处。不符合时限要求的申请将不予受理。
短期国(境)外专家来访审批流程
制度文件见附件。
登记与报销所需专家信息收集表格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