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与自动化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 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教育部、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要求,为 规范学院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 促进决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 化, 防范决策风险, 促进学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制订本实施办 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 是指凡属重大决策、重要 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由领导班 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 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学院主要通过学院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 是指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全局 和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 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 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1.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和国家的路线 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校各项重要指示和决定的学习贯彻落 实。
2. 学院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事项。
3. 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 事项。
4. 学院发展战略、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和调整, 学 院综合改革及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事项 等。
5. 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止。
6. 学院二级组织机构, 内设教学、科研、管理及社会服务 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人员聘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管 理工作中重要事项的确定。
7. 学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预算调整与业绩津 贴分配方案审定。
8. 学院大额资产处置(含无形资产)、重要办学资源配置。
9. 学院学科发展方向和布局、科研平台建设、重大科研项 目和成果等涉及学科建设与发展中的主要事项。
10. 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质量、专业设置与调整等涉 及教学工作的主要事项, 招生工作及毕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11. 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学术梯队的搭建、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师招聘等人才工作中的主要事项。
12. 重大奖惩事项。
13. 保密工作、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14. 事关学院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5.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学院中层及以上干部的 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1. 学院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科研机构等领导班子及成员的 任免。
2. 学校中层干部的推荐。
3. 学校党代会、教代会代表人选推荐中有关事宜。
4. 教师、职员评聘中的重要事项。
5.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是指对学院规模条件、办学质 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1. 重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 包括学校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 如“双一流”等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2. 学院安排的科研平台建设、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 室建设、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项目。
3. 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
4. 重大合资、合作项目。
5.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和工程概预算。
6. 其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是指学院公共财物3万元以 上的支出和使用。
第三章 决策程序和实施
第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严格按照相应议事规则提交学 院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 应深入开展调 查研究, 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 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 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 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 会等学术组织意见; 对学院综合改革、中长期发展规划、涉及学 院发展的重要问题、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应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各系(实验室) 讨论会或其他方式, 广泛听取 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会 议决定的事项应按照相关议事规则规定提出, 启动议事程序。议 题应经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审阅并充分沟通后, 方可提交会议研 究决策。除紧急情况外, 不得临时动议, 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 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 决定 人应对决策负责, 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 应符合规定与会人 数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 应有三分之二 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 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 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 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 成决定。按相应议事规则确定列席人员, 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 大议题, 应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 应坚持一题一 议, 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 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 或缓议的意见, 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 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
应暂缓决策, 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党委会决定重要 事项, 应当进行表决。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 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十三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 不同意见, 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 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 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 决策程序。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和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体系, 包 括党委会议事规则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等。
第十五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 或亲属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 参与决策或 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 事项外, “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有关规定, 在适当范围内公 开。
第十七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报告制度和执行决策的督 查制度。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按要求向 学校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 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集体决策决定的事项, 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 照分工组织实施。加强监督检查。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 事项, 由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 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 院长汇报。学院班子成员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互相监
督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提出纠正和整改建议。
第十九条 建立“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给国 家、学校、学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要按照党 内法规和行政纪律规定, 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 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包括: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制度的。
2. 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3. 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4. 未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直接造成决策失误的。
5. 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失误或损失, 能够挽回而不及 时采取措施纠正,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因违反集体决策规定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 释。《自动化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院发〔 2015〕 008 号)同时废止。
中共华中科技大学人工智能与自动化学院委员会
202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