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适应学校教学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健全学生注册管理制度,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注册管理是指:学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学生实施基本信息登记和在学资格认定的管理,是对学生新学期学习资格的认定,对学生学籍有效性的认可,是加强学校学生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分为入学注册和学期注册。入学注册是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入学报到、注册、取得学籍的一种手续;学期注册是取得学籍的学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进行学期登记、取得新学期学习资格的一种手续。
第四条 学校通过"华中科技大学综合管理信息系统(HUB系统)"受理学生注册登记。
第五条 注册中心是全面负责在籍学生注册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二章 新生报到和入学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华中科技大学入学资格的新生,应按我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我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日期过后两周内,各院(系、所)应统计新生报到情况,并向招生主管部门和注册中心报告。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新生,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组织的政治、业务、健康等方面复查合格,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待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同意重新入学的,再按本规定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
第三章 学期注册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因休学、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原因保留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的学生,在保留学籍期间不需办理注册手续;期满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之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华中科技大学学籍;
(二)在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
(三)在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内;
(四)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第十二条 各学期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在学校校历上予以注明;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以经核准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为准。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注册,必须首先向学校提出注册申请。学生提出注册申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
(一)登录"HUB系统"提交申请;
(二)不方便登录"HUB系统"的学生,可委托所属院(系、所)相关管理人员在"HUB系统"代为申请;
(三)学校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在收到学生注册申请之后,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准予注册;不符合学校学生注册管理规定的,其注册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 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并办理注册的学生,获得该学期学习资格,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不符合学校注册管理规定或未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的学生,不具有该学期学习资格,不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所赋予的在籍学生各项权利。
第十六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符合条件的学生在其他学校学习期间,也需要按华中科技大学规定按学期办理华中科技大学注册手续。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注册的救济渠道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并缴清应缴学费额度和批准的贷款额度、减免额度的差额之后,可以申请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工作部等学生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已经确认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减免学费等手续的学生及其各自的贷款或减免额度数据提供给注册中心。
第五章 暂缓注册
第十九条 不能如期注册的学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在正常注册期结束前向学校申请暂缓注册。
(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正在按照国家政策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减免学费等手续;
(二)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拟参加国家公派研究生项目留学学生,正在办理出国签证期间;
(三)用于缴纳学费的银行卡丢失,已挂失并在申请补办过程中;
(四)学费因银行结算原因在途;
(五)学校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延期注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暂缓注册,应当首先向院(系、所)等所属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前置审核之后,由注册中心审批。
第二十二条 注册中心在批准学生的暂缓注册申请时,应同时明确学生的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
第二十三条 已经办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其允许延期注册截止时间之前,应当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办理了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在暂缓注册期间可以参加课程考评考试和教学计划内的实习实践活动,但暂缓注册期内考试成绩和学分不计入成绩单,学习记录不得查询,待注册后予以确认;在暂缓注册期间不得参加毕业设计或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活动。
由暂缓注册转为注册的学生,其在校不能享受的各种待遇从注册生效之日起恢复,但不能追溯未注册以前的任何处理或损失。
第六章 一些特殊情况的注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按照学校与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拥有其他学校学籍的学生在华中科技大学学习,学习期间应按华中科技大学规定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以取得该学期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学习资格。
学生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我校规定的注册时间申请注册;来我校学习的时间在学期进行中时,学生应当在报到之日起一周内申请注册。
第七章 对未注册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二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无当学期的学习资格,学校取消其学期学习资格。
被学校取消学期学习资格的学生,在取消的学期内,不得参加课程考评和考试,不得参加任何教学计划内实习、实践活动,不得参加毕业设计(论文)或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开题、答辩活动。学校不承认未注册学生在未注册学期内的任何学习记录。
被学校取消学期学习资格的学生,被取消学习资格的学期,不计入其学习过程,其按学籍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最短学习年限(学生从入学取得学籍到完成学业获得毕业资格的年限称为学习年限)相应予以延长,但最长学习年限(包含正常学习、休学、取消学习资格在内的全部年限)不得超过学籍管理制度所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连续2个学期未注册(含以暂缓注册形式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学籍,予以退学。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按学校规定的程序办理。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按本规定办理的退学,不是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第八章 注册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已经注册的学生,可以在注册中心、所属院(系、所)及注册中心授权部门加盖学生证注册章。
第二十九条 注册中心建立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对全校学生信息统筹管理。
第三十条 每年招生工作结束后两周内,学校招生管理部门应将最终确认的新生录取名单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将已经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拟重新入学的学生名单和保留入学资格拟缓期入学的学生名单报注册中心。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退学、延长学制、出国留学、应征入伍、毕业答辩等原因发生学籍异动的,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到注册中心备案。
第三十二条 办理毕业手续的相关部门应在毕业生离校两周内将毕业生信息上传学校学生基础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为加强校际交流学生的注册管理,学校相关部门应将和国(境)内外其他学校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副本抄送给注册中心,并协助注册中心做好学生注册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如实向学校填报个人自然状况信息。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学生应及时到注册中心进行信息更改。
第九章 注册管理工作考评
第三十五条 全校各院(系、所)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对本单位学生实施注册管理。学校对院(系、所)学生注册管理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定期进行考评。
第三十六条 学校每年将当年学生学费收入的0.5‰作为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奖励资金,对在注册管理及相关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院系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核算各院(系、所)办学运行经费及其他经费、资源时,凡需以学生人数为计算依据的,以当自然年度各学期已注册学生人数的平均值为计算依据。
学校和院(系、所)核算教师有关经费和资源时,凡需以学生人数为计算依据的,以当年已注册学生人数为计算依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因注册管理产生的问题,注册中心负责受理解决,重大问题报请学校研究解决。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OO九年秋季学期开始实施,由注册中心负责解释,原校教[2007]10号、11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管理办法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华中科技大学
二OO九年七月一日